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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8-09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探索两岸人才交流合作机制,为台湾同胞在闽就业、创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我厅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期探索和兄弟省份有关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政策,对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考试及格证书,且在福建省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居民,直接采认相应职称并发放证书,为台籍人员获得职称提供便利。现就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背景


今年3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对台工作既要着眼大局大势,又要注重落实落细。两岸要应通尽通。”


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指出:“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2017年,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进一步明确:“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探索在闽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创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福建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直接采认相应职称工作,经研究,对建议直接采认的职称列出《目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52号):“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探索在闽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创新政策”。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8个部分。其中前7个部分是通知正文,第8部分是附件,即《目录》具体内容及申报表格。


第一部分是范围对象。明确适用本文件比照认定的职称的范围对象是取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且在福建省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居民。


第二部分是申报原则。根据中央、省委职称改革精神,强调遵守法律法规、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三部分是中初级职称比照认定条件。对取得《目录》所列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何种情况下对应中、初级职称进行了细化。


第四部分是高级职称申报评定条件。为便于台湾居民申报参评高级职称,对不同层次、不同学历、不同工作年限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明确了申报评定高级职称的年限要求。强调符合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认定(评审)条件的高层次优秀台湾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第五部分是申报程序。本着方便台湾居民申报的原则,在申报程序方面尽可能简化,在审核权限方面“应放尽放”,初级、中级职称的比照认定权限分别下放到县(市、区)和设区市。


第六部分是申报材料。尽可能简化申报材料,符合比照认定条件的在闽台湾居民,仅需填写《台湾地区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技术士)考试及格证书比照认定职称登记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即可办理。


第七部分是其他事项,对前六部分未尽事宜予以明确。明确申报比照认定的办理时间,鼓励台湾居民参加已向台湾居民开放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强调比照认定的职称证书与正常评审的职称同等效力。为保障采认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要求。


第八部分是附件,包含了《目录》和申报表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将上述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关系用表格形式统一汇总,方便查阅和对照使用。



转自: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