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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9-01-22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在研究短期性、应急性的稳就业政策措施的同时,着眼高质量发展战略,着力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

一、着力高质量发展促进就业。一是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实施龙头企业铸链、补链、强链工程,化解市场、价格等因素影响。强化“五个一批”项目机制,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二是拓展对外经贸。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产品研发、设计创新,发展壮大外向型产业集群,提高传统优势出口产品附加值。加大通关、融资、退税、信保等服务,每年组织3000家次(以上)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三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推进城市治理九大工程建设,加快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加大城市服务岗位创造。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积极创建特色小镇,增强城镇聚集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四是支持乡村振兴。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民创业园建设,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拓宽农村就业渠道。允许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相关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返乡创业人员倾斜。

二、着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一是培育壮大新动能。实施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延伸产业链条,开发更多研发、维保、控制等服务型就业机会。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创造新就业岗位。二是鼓励创新创业。支持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一批专业化众创空间,扩大创新券使用支持范围,催生更多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失业人员等,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三是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于经批准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权利。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闽创业集聚,实施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三、着力政策发力稳定就业。一是完善企业吸纳就业、劳动者自主创业、困难群体援助以及就业创业服务等领域的政策举措,加大公共政策产品供给,满足各类群体政策需求。适时调整我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探索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纳入就业补贴对象范围。二是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采取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岗补贴。对受市场因素影响遇到暂时性困难企业,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19年4月30日。三是稳妥分流安置职工。鼓励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失业职工,给予人均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纳入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鼓励地方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四、着力重点群体就业帮扶。一是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统筹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就业“红娘”补贴。将就业见习对象放宽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进台港澳人员在闽就业创业享受福建居民同等政策待遇。二是加大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退役军人退役后可选择一次免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三是推进精准就业扶贫,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定奖补。四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对薄弱地区扶持力度,基本实现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全覆盖。支持各地提取一定比例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购买等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与失业保险处)




转自: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